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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
劳动争议仲裁的独特原则包括事实清楚、自愿和法律原则。事实清楚的原则是,调解应当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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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受理阶段的仲裁程序始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和附件。(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构成方式和仲裁员的选定。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存在疑问时,可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说明原因。如果避免事故在第一次开庭后知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交。因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人员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已办理的仲裁手续重新办理,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法院不能形成大部分意见,则根据最高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有以下权利:1、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仲裁法院对事实明确的部分进行先裁决2、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的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法院的修正。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应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办案的原则。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公主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有什么的呢,具体如下: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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