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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程序经济仲裁程序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2021-10-27
经济仲裁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受理阶段的仲裁程序始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和附件。(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构成方式和仲裁员的选定。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存在疑问时,可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说明原因。如果避免事故在第一次开庭后知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交。因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人员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已办理的仲裁手续重新办理,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法院不能形成大部分意见,则根据最高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有以下权利:1、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仲裁法院对事实明确的部分进行先裁决2、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的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法院的修正。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应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相关法规

《仲裁法》第四章第一节至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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