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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受理,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二是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三是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四是裁决。
1、受理仲裁程序是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开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和附件。2、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人员。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3、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要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下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调停,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停。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如果不能调停,仲裁庭会立即作出判决。4、裁决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1、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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