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3、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4、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法院判决处理仲裁时效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法律实务中,有的代理人或当事人在答辩中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属于两个概念,前者规定的是仲裁受理的时效期限问题,后者规定的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时效期限问题。两者属于不同的处理领域,应当分别看待。
2、这实际上割裂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关系。此种逻辑下,仲裁受理及时性和整个司法救济体系的统一性也将被破坏。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实际上也不是按照该逻辑操作的,而是仍然按照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执行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员工入职一个月的时间签署签劳动合同选择自动离职的,那么用单位也是需要及时的支付一定金额的工资和赔偿的,这个金额是需要双方协商去决定的,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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