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金融证券有纠纷,那么这种情况下最好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维权成本。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需要书面约定仲裁条款,并且明确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审制。在无仲裁条款的情况下,纠纷双方可至人员法院解救纠纷,实行两审终审制。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3、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4、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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