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房屋产权证简称房产证,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部分。购房者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并领取到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这是因为,新建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都一律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而非空置着等待购房者认领。
书写产权证明需要具备以下几点:
(一)适用范围。产权证明书写对于经过审批并委托经纪机构代交易或者是直接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企业均适用。
(二)法规依据。企业产权证明应依照《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属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省产权交易所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和《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私自定夺。
(三)前置审批。出具企业产权之前,首先要完成企业内部决策、审批,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准确或备案等前置审批手续文件的出具。
(四)申请登记。要说明经过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等的文件号,才可申请登记。
(五)交易鉴证。经过交易而来,交易鉴证是指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的转让方、受让方、标记方、转让方委托会员、受让方委托会员、工商管理部门等资料齐全。
二、如何解决共有产权房的纠纷
未经共同继承人同意买卖房屋是指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征得其他共同继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人的权益受损的情形。
由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多个继承人没有即时分家析产并办好房地产证,而其中一个继承人常常占用和控制了全部房产,
并声称全部房产由被继承人遗留给他,并无其他继承人,买房人信以为真,最终造成损失,或者其他继承人曾口头同意弃权,但事后反悔,但口说无凭,买房人仍然会陷入无谓的争讼之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房屋买卖无效,这里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继承人这种情形。因此,由于这种房屋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房人一般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其购房款已支付,这样很可能跌入房款两空的陷阱。
要想避开这种陷阱,首先要向当地居委会查问房地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的亲人情况,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等,最好通过律师向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其家庭成员状况。
其次,在摸清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士名单后,逐一要求他们出具书面声明,要么放弃继承权,要么同意出售共有房产并作为卖方,要么分家析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再向合法产权人购房。只有这样,才不会惹上共有产权纠纷。
三、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区别
第一、《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57号令)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分项权证》,第31条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房屋共有,实质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三、颁布的方式和颁发的部门。
《房屋共有权证》颁发的方式,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第四、共有房屋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产生的条件。
(一)房屋继承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二)房屋买卖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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