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女职工工作期间未购买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不单独参保,应是五保一起缴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产假期间该职工的工资应由企业承担,发放标准和女职工生育前薪水一致,也就是产假等同于出勤。
企业在女职工在职期间已经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那么女职工就能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先由企业进行垫付,再由当地社保机构补发给企业。这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就等同于产假工资了。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是针对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补给。国家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计算公式为:当月企业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因此,计算的结果有可能高于也有可能低于产假职工平时的月工资,在低于产假职工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除生育津贴外,不足的部分则由企业补齐。
产前假工资发放。产前假不在产假范围内。产假的一般基础规定是98天,含产前15天(产前假不在这15天范围内)。产前假是怀孕七个月以上,个人提出申请,公司考察工作情况后批准的,最长可休两个半月。产前假按不低于申请职工月工资的80%标准发放。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法律规定,在生育后因个人或家庭等各方面原因确实有困难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的,职工可提出申请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申请职工月工资的80%标准发放。
一、产假规定多少天
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相比之前劳动法的产假规定,该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
(一)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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