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良在中山某某服装厂任职会计已多年,后来厂负责人以公司改制需要为由将其解雇。李某良认为该服装厂在没有事先通知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其辞退,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经判决,某某服装厂支付李某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0元。
员工:
公司未事先通知就将其辞退
李某良于2008年4月1日入职某某服装厂,任职办公室会计,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而李某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月。2013年2月28日,李某良接到公司电话,称公司因体制改革需要,要求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李某良认为某某服装厂的上述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其辞退。于是李某良诉至法院,请求裁决某某服装厂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及代通知金3500元。
庭审焦点:
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迫辞退?
庭审中李某良向法院提交其与某某服装厂负责人邓某之间的电话录音。该录音证据证明李某良因其被辞退的事宜询问邓某,邓某认为把李某良辞退不是因为他做错事,只是因为体制改革,没办法。
对此,某某服装厂、邓某向法院诉称:李某良是因自己承包某某服装厂下设洗水车间而主动辞职,有某某服装厂提供的租赁洗水机的订金收据可以证实,并且李某良提供的录音也可佐证这一事实。李某良作为会计,要承包洗水车间做老板,当然不能再做某某服装厂的会计。李某良已于2012年12月自动离职,某某服装厂、邓某之所以继续支付李某良至2013年2月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李某良在某某服装厂担任会计一职多年,为便于工作交接,故继续多支付李某良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及社保。
法院判决:
服装厂支付补偿金1.75万
庭审中,某某服装厂、邓某提交的押金收据虽然能证明李某良租用某某服装厂洗水车间的事实,但并不能由此推断李某良与某某服装厂之间已建立承包关系并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李某良与邓某的通话录音中,邓某已作出因某某服装厂体制改革而不再聘用李某良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为某某服装厂、邓某的上述行为已能充分证明某某服装厂由于企业体制改革而最终解雇李某良的事实,某某服装厂需支付李某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3500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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