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经济合作社与东莞某工业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律师实际办案材料。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五日签署土地转让合约。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于12月29日颁布实施,1998年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法实施条例》)适用。上述土地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土地出让的法定程序为:①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或初步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②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后,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协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④建设项目竣工后,核发土地使用证。《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农村承包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使用原宅基地;确需单独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用地申请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政府按照省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自治区、直辖市。”这里还明确规定,确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村农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
本案中,被上诉人直接与上诉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未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未持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也没有建厂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要求上诉人先领取土地使用证,显然是在逃避法律程序。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应该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因此,本案中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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