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部门第一次对学生暑期实习工资做了最低标准的限定。顶岗实习学生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地区小时工资不得低于13元。高温费、加班费不包含在工资里。学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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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性质上看是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短期的。目前业内大多数人认为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暑期工的工作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比较近似。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劳务行为的法律,此类只能适用类推原则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暑期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唯一障碍是主体问题。直接反映出的就是社保缴纳。这也是法律上的空白。但是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暑期工还是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因为大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获得了报酬,而且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唯一的区别是不能缴纳社保,和用工期限较短。其实从实务角度出发,无论是何种法律关系,只要合同签订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损害你的基本权益就可以了。劳动合同法中最想类似的规定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但是不能适用暑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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