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伤残补偿金额度的规定如下:
一级残废可领取27个月本薪作为补偿;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而九级和十级则分别对应着9个月及7个月的全职薪酬。
关于伤残津贴部分,一级伤残者的津贴比例定为其本身薪酬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亦为70%;六级则稍降低至60%。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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