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实现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减弱,存在无法履行对待给付的现实风险;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先履行义务人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法履行债务。
不安抗辩权实现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双方当事人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减弱,存在无法履行对待给付的现实风险;第三,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最后,先履行义务人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法履行债务。
不 安 抗 辩 权 行 使 : 双 方 需 基 于 同 一 合 同 互 负 债 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时中止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一、丧失商业信誉;二、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行使时,双方需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可以有效避免一方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遭受对方的损害。然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确保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有效避免一方遭受对方的损害。然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双方必须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后给付义务人也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对待给付的现实风险,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也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法履行债务。这样,才能有效地实现不安抗辩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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