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时间:2023-05-06 17:53:08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不安履行抗辩权作为先为给付方特有的一种权利,《民法典》规定了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和方式,其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有效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行履行义务方。因为双务合同的债务具有双务性,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的权利也是一方的义务,这样,才可能存在一方履行义务而对方不履行义务致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系单务合同,对方本无给付对价义务,故无“不安”之虞。

(二)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只有对履行义务的先后期限有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应该有先后,先于给付方才可能享有不安抗辩权。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合同应同时履行,而不安抗辩权则是在异时履行的前提下发生的,且这种异时履行必须由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如果合同双方约定同时履行义务或对履行先后没有约定,合同当事人则只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义务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是一个客观标准,也就是说经营状况不断变坏,如资不抵债、破产等。

(四)后履行义务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从上述行为可看出当事人已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如不行使不安抗辩权,先于给付方势必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

(五)后履行一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即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人难以相信其能履行合同义务。

(六)后履行义务一方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如当事人撤销,分立等。

(七)行使抗辩权一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防止一方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先履行的义务,导致交易不安全,影响合同的严肃性,一方必须举出另一方履约不能的确切证据。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应该以什么方式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在互负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其行使不是任意的,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

(一)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首先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被起诉、扣押冻结财产、转移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只有确切证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要尽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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