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行使不安抗辩权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需要有“确切证据”作为前提;1、“确切证据”的概念法律没有界定,考试的时候材料会直接告诉是否有确切证据;2、合同一方自行调查了解的信息构成了“确切证据”,无需经过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确认就可以作为“确切证据”来行使不安抗辩权;3、如果在考题当中并没提到是否有确切证据,只是调查发现或了解,是作为有确切证据来判断。
三、民法典不安抗辩权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不同于抗辩权,其有自己的特征。民法典不安抗辩权概念?不安抗辩权仅仅存在于民法典中,双方缔结合同是其存在的首要前提。上文中详细提到了不安抗辩权的含义以及其成立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7个大点。概括来说,就是涉及到合同中债务以及先后履行义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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