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指在同一双务合同中相互负责给付义务,互负义务已到清偿期,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法定条件的限制,保证人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如下(一)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二)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三)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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