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履行条件解读
时间:2023-07-02 17:25:09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必须有同一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

2、履行抗辩权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有可能履行对方的待付。

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相互负债,相互关联,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执行方式

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还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遇到双方都不愿意先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是遵循交易的习惯来处理。如果并无交易习惯的,双方也无法协商的,就只能通过担保的方式处理。一般是通过银行的担保账户,对方收到货物或者履行合约的,再将钱打给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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