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时间:2023-06-04 17:15:05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3.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相对人提出一个请求权时,才可以提出抗辩权,相对人不提请求,也就无所谓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相同点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相同点如下: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

两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两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3.权利效力相同

两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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