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当实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就业可以大规模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为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培训和合适的设施设备。分散就业可以灵活安排残疾人就业,方便残疾人融入社会。两种就业方式相辅相成,成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两大渠道。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当实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其中,集中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分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水产养殖、手工等形式的生产劳动等方式实现个人就业。集中和分散两种就业方式各有优势。一方面,集中就业可以大规模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为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培训和合适的设施设备。另一方面,分散就业可以灵活安排残疾人就业,方便残疾人融入社会。实践证明,集中和分散两种就业方式相辅相成,成为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两大渠道,对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起着重要作用。
集中和分散残疾人就业的优势是什么?
集中和分散残疾人就业的优势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是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权的重要举措。集中和分散残疾人就业的优势各有体现。
集中就业的优势在于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深入沟通,有利于发挥残疾人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特长,有利于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互利共赢。同时,集中就业还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分散就业的优势在于可以给更多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有利于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和治疗,有利于缓解残疾人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分散就业还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的自主创业能力,增强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集中和分散残疾人就业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权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当实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就业可以大规模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为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培训和合适的设施设备;分散就业可以灵活安排残疾人就业,方便残疾人融入社会。实践证明,集中和分散两种就业方式相辅相成,成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两大渠道。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
贵州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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