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加班的算加班吗
时间:2023-04-29 21:03:14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加班的,享有补休或者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应由用人单位安排,经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加班也是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加班情况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

加班概念

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种类

(一)工作日加班。

(二)双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特点

(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1]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漏洞

我国目前的企业单位,俗称“打工族”,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无理由、无保障”式的无偿加班,迫使员工不得不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去从事不受法律保护的“加班”。

我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单位,俗称“铁饭碗”,也存在着普遍的无偿式加班,且单位领导通常不顾惜职工的合法权利,也不能主动的给予相应调休权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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