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产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权利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作用是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和房地产证后,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否则,所取得的财产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购房人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二购房人,并办理第二次预售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按照上述规定,虽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可以追究,第二套购房者将获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是不动产,为了对抗第三人,应当对不动产的变动作出明确的说明。2003年4月1日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明确了房地产交易必须登记,以保证房地产交易的有序进行。一般登记:一般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或者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初步登记后即可取得大额房产证。过户登记: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立、合并、裁定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过户登记。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户名发生变更;(二)房屋面积增减;(三)房屋改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权利登记:设定抵押、典当等其他权利的,债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其他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其他权利终止等原因,债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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