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禁止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是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处罚,或按每个使用儿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补偿办法》,将使用童工列为非法用工,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残疾、死亡的童工,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本办法规定,对残疾、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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