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基本规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相应的材料。
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资料等进行审查。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
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二、公证处应审查哪些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④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
⑤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
⑥转让期限;
⑦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
⑧违约责任;
⑨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
7、土地用途。
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
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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