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砍头息,有何规定?
时间:2023-05-06 22:54:42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砍头息”指的是出借人在借出款项的时候,已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的行为。在借款过程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伴随着“阴阳合同”的出现,借款人实际到账的借款本金与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不符,是在扣除了部分后收到的,但是在计算利息时依旧按照合同金额进行计收。打个比方,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扣除2万元利息或者服务费,借款人实际到账8万元,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据或合同却是10万元,即借据或合同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

出借人在提供资金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遇到砍头息时,法院只能按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计算利息,并不是仅仅根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来确定。但是,借款人有义务就支付砍头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补充:

用户在借款时需要注意,当实际借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时,很大可能就是碰到砍头息了,只需要计算实际金额与总还款金额,就能换算出借款年利率,超出规定范围可以要求对方解决。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人遭遇“砍头息”,单从借条上很难判断出来,因此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若借贷双方是通过转账方式借款,转账凭证即能成为关键的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中的本金额度。

要避免“砍头息”,一是看清贷款合同的金额、利率,确认贷款到账金额与合同是否一致。二是使用本人或其他确定的第三方安全账户作为放款账户,切勿使用中介平台提供的第三方账户作为放款账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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