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招聘单位之间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志的。对于打算“跳槽”的劳动者,应及时向新单位确认是否被录用,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贸然辞掉旧工作而新单位最终不予录取,则有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劳动者在应聘的时候要识别招聘单位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有违背诚实信用等行为,可以留存相关的证据,如果遭遇到损失,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而招聘单位调整岗位要求、停止招聘或拒绝录用时,应该要及时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反诚实信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
律师补充:
劳动者“跳槽”前,应首先客观了解和评估自身能力和劳动力市场情况,避免盲从或者盲目“跳槽”。其次,在选择目标用人单位的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单位的各种情况,比如薪酬待遇、劳动条件、企业文化等,避免听信一面之词。最后,还要注意处理好辞职和再入职的接续关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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