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企业经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忙闲不均,很难定量确定其实际工作时间长短,国家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同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具体的某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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