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后所付的金额,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受让人?)支付。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房屋40年产权到期后应该如何办
房屋40年产权到期的结果如下:
1、假如是住房建设的使用土地年限假如到期了的,将会自动续约使用年限;
2、如果是非住房建设的使用土地年限假如到期了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来延续使用年限;
3、对于土地上的房屋的产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4、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一比三补偿,是住宅的三倍。
缴纳私房土地出让金时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申请报告3份,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若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3份,原土地使用证3份,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对;
2、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提供转让协议3份,以招、拍、挂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挂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
3、需要测绘的提供土地测绘资料原件3份。土地评估资料1份,需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的,提供规划意见及规划红线图3份,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简复单3份。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
(一)申请和报批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二)分类确定办理方式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三)确定出让年限
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
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
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
(四)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具体可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五)签订出让合同
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向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或虽申请未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应当首先由城市规划部门对其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或拆除多建部分的,违法责任人应当自行改正或拆除;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后同意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当告知出让方。出让方接到规划部门通知后,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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