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群体性纠纷争议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事由引起的纠纷。经分析,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难点。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理解分歧较大。劳动仲裁机构与
一、二审法院之间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尺度还存在一些争议,以致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不肯轻易放弃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定程序。
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对抗程度比较激烈。一些用人单位因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拒绝调解,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同时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复杂性,恶意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
三是部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法院调解起着负面作用。他们以营利为目的,以牺牲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代价,鼓动劳动者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为条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偿或赔偿,完全不考虑劳动者长期的权益保障。
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如下:
一是建议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规范运行的引导与干预。在执法层面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干预:引导劳动者依法与企业自主建立、自行协调劳动关系;调整工会角色,摆正其与企业、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与企业代表协商调节劳动关系;指导劳动关系规范运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保障劳动关系依法运行。
二是积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充分运用劳动争议专业知识和审判工作经验,对企业关于劳动争议事项的困惑以及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一些劳动争议法律问题给予解答,并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的防范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的制度措施,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内部矛盾,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调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尤其要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劳动保障部门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作用,共同构建起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和推进劳动争议诉前、裁前矛盾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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