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改善我市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最大限度地防止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全力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清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1(1)预防为主,预防在先。要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群众理解容忍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措施,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范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机制、工资集体协商保障机制、用人单位与职工对话机制、政府、社会、企业沟通机制,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干预机制和劳动仲裁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统一政策宣传和答复口径。(4)快速反应和防范强化。要建立突发事件和群众上访联动协调制度,事前干预、统一调度,事前对信息敏感,过程合法、及时、安全,事后跟踪监督落实。坚持“散而不聚、解而不定、平而不兴”的方针,理清问题、厘清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劝人早日归来,防止矛盾激化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领导和工作职责
2.1市改善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矛盾应急领导小组
2.1.1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改善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矛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动冲突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突发性、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
2.1.2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副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市应急办、市妇联、市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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