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对职业病争端争议的鉴定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9 08:42:06 3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东莞对职业病争端争议的鉴定

一是患者主体必须是任职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也就是要有明确的用人单位);二是必须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三是必须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四是必须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具体请查阅最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二、东莞对职业病争端争议的鉴定办理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东莞对职业病争端争议的鉴定办理流程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四、东莞对职业病争端争议的鉴定办理时间

90个工作日

五、东莞对职业病争端争议的鉴定办理费用

首次鉴定3500元/例,再次鉴定4900元/例

六、东莞对职业病争端争议的鉴定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二路东莞市妇幼保健院南城分院大楼6楼职业病鉴定办公室

七、东莞对职业病争端争议的鉴定相关政策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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