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员工的职位
时间:2023-05-07 11:42:40 4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

2011年7月,林在一家乘用车公司当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林在开车时突然感到不适,随后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被诊断为高血压。医生建议他休息并签发疾病证明。林放完病假回到单位后,客运公司提出了转岗计划,但林不同意。客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他不服从分配。林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客运公司就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发现林于2014年4月初突发高血压,病假回到原来的岗位。在驾驶了一天之后,他的血压仍然很高。经了解情况后,客运公司认为,林的身体状况对驾驶有重大的安全隐患。与林某协商后,计划调整其调度工作。劳动强度低于原岗位,承诺不减薪,让身体休息恢复。林不同意,客运公司提议让他从事内部工作和其他岗位调整计划,但林仍不同意。双方谈判失败,林不同意联检组提出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计划,因此他被动战斗,无故缺勤。2014年5月12日,客运公司征求工会意见,于2014年5月15日终止与林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客运公司为了调整林的身体,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调整了林的驾驶岗位。林拒绝上班,因为他不服从安排。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定客运公司终止林的劳动合同并非不合适,也不支持林的赔偿要求

雇主能否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调整工人的职位

[法律解释]

在当前的实际就业过程中,单位调整工人职位的情况很常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协商变更和法定变更

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作安排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劳动合同法》对如何处理患病员工也有明确规定,雇主可以单独安排工作。作为一名司机,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林患上了高血压病,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考虑到安全生产和林的健康因素,该单位与他进行了沟通,并提供了一份工作地点差价调整计划,该计划没有违反诚信原则。如果员工对此有异议,应与雇主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被动对抗和私下旷工,否则,因本人无故旷工,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良后果。

但是,未经协商,未经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即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说明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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