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什么是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只是规定了招聘条件,并没有制定清晰的录用条件。
实际上,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是两个有关联却不相同的定义。招聘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员工时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技术资格等条件。对比可知,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存在以下不同之处:首先是适用的主体不同。招聘条件是面对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应聘者,而录用条件则适用于符合招聘条件拟予以录用并在试用期内的具体劳动者;
其次是适用的阶段不同。招聘条件适用于招聘阶段签订劳动合同前,录用条件适用于招聘结束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结束前;
第三、法律性质不同。招聘条件仅在于设定招收员工的初步资格,招聘一结束即失去意义,即使是员工不符合招聘条件,但用人单位愿意破格将其招收进来,也视为应聘者符合招聘条件。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招聘条件为由将劳动者辞退,而录用条件是确定用人单位是否最终正式录用聘者的唯一标准,即使已招收进来的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仍然有权将其辞退;
第四、成立的前提不同。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即可,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而录用条件虽然也由用人单位制定,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否则可能日后无法作为确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照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知,用人单位不仅需要制定相应岗位的招聘条件,更重要的是确定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当然,一般来说,招聘条件是录用条件的基础,相对录用条件而言要求更低,更为宽泛;而录用条件是更为高层次的要求,比招聘条件更为详细、更为严格。而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施行,招聘条件的制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些含有就业岐视的条件例如性别、身高、年龄等都已经不能再写在招聘广告中了,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利用录用条件这一手段把好进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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