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物权。
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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