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并在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受理不符合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投诉,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投诉进行补正。劳动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1)登记立案。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于已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处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作出决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4)制作处理决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注明:
1、当事人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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