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会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仲裁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3、申请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4、劳动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二、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的庭审流程有哪些?
1、由书记员核实出庭人员身份;
2、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纪律、询问回避申请、宣布开庭;
3、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
4、仲裁庭调查;
5、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庭辩论;
6、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7、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宣布延期裁决。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原则有哪些?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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