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志高性别:男籍贯:江西省
民族:汉年龄:23出生日期:1985年11月09日
联系电话:15016056236职位:生产技术部职员身份证号:36242719851109411X
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台工业区邮政编码:516006
被诉方:索尼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本喜则/矢永雅治
委托代理人:樱井努职务:总经理
主要负责人:王琪职务:人事部长
联系电话:0752-2606303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06年6月19日至08年9月12日经济补偿金8000RMB
2、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08年6月19日至11年6月18日赔偿金16000RMB
合计:24000RMB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06年6月19日入职,被诉方为外商独资企业,全称为索尼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
一、1、按照甲(被诉人)乙(申诉人)双方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工资额为968.10元/月而被诉方于2008年8月25日实发申诉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894RMB与双方签定工资额相差74.1RMB.(附件一工资单与劳动合同)2、被诉方在2008年7月16日有提出要变更申诉方工资,但申诉方不同意被诉方私自变更申诉方工资。而被诉方与申诉方经过协商一致后同意申诉方要求,并在2008年7月份所领工资通知书签收表中写上不同意被诉方2008年7月16日所私自变更申诉方的工资,并签名。但在2008年8月25号发放工资时被诉方没有按照之前的约定968.1元/月来发放申诉方工资。(附件二工资单)3、申诉方在2008年8月26号向被诉方提出工资发放有问题,要被诉方给出合理的解释.但被诉方一直不回复申诉方所提出的问题,没有给出任何解释。(附件三邮件)4、2008年9月12号,被诉方要求申诉方办理离厂手续。工资计算时,被诉方在工资单写上。
说明:鉴于你本人对08年7月16日实施的新工资结构标准不同意.经公司研究,尊重你的意见.仍然沿用你旧的工资结构标准(07年4月16日实施).由于08年7月16日至08年8月15日的工资是按新工资体系计算并于8月25日发放,因此,8月份工资使用旧工资结构标准而产生的差额,在本次离职工资调整中进行扣回.
二、因被诉方没有按照双方签定的劳动报酬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1、支付申诉人06年6月19日至08年9月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3200×2.5=8000RMB2、支付申诉人劳动合同08年6月19日至11年6月18日赔偿金按《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8000×2=16000RMB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份。此致
惠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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