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时间:2023-04-22 19:30:48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宋某被某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该企业每月发给宋某工资300元,两个月后,宋某听说到当地有最低工资的规定,发现企业违反了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宋某便找到企业老板,要求增加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报酬,老板以宋某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增加和补发工资,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将宋某试用期工资调整至3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补发宋某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

[评析]这起因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本案中,企业方存在以下错误认识,应当予以澄清:

第一,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A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卜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明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谓法定工作时间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工作时间,比如企业每日实行8小时工作制。所谓提供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些规定表明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义务是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义务相对应的,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除此以外,企业不得以劳动者的身份、年龄、性别或者其他理由而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第二,即使合同期处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当事人也应当受到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约束。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遵守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试用期的特殊性所在』但这并不等于说,试用期完全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认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之外一段期间的认识是不正确的,认为在试用期内就可以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法律规范的认识更是错误的。为纠正这些错误认识,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对试用期作了进一步具体规范,并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最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即使劳动者处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用人单位也无例外。因而,本案中,企业以宋某尚处在试用期尚不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为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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