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多少
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2、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3、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5、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7、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广州市
标准为21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
标准为17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
3、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
标准为155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小时;
4、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
标准141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三、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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