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节约仲裁和诉讼资源,缩短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工人日报北京9月20日电(丁军杰于宛尼)“将劳动争议及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劳动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节约仲裁和诉讼资源,缩短争议处理周期,降低维权成本,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这已成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一些地方,劳动争议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度,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已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种迫切需要。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具有最便捷、最灵活、成本最低廉等优点,而且不伤和气。”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表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关于处理劳动争议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从现实情况看,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往往更有利于将劳动争议及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近年来,全总制定出一系列相关具体规定,不断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力度。
据悉,截至2006年底,全国建立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6.8万个,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5.8万个,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万个。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调解人员100.2万名,其中,企业调解人员94.8万名,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人员5.4万名。在企业调解人员中,有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52.8万名,企业代表42万名。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人员主要由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人员组成。
自1987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288.6万件,153.4万件劳动争议获得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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