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时间:2023-03-20 15:43:20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定金在《民法典》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其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一、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合同当事人行使定金罚则必须具有以下要求:

1、有定金的书面商定,包括定金的数额(不超出主合同标的的20%)、定金的支付时限、定金的性质;

2、定金已经支付,否则定金合同不奏效;

3、一方当事人违约,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商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第三人的犯错,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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