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可以依法追偿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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