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下半部分,因不可归责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在实践中应当进行缩小解释,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中,一方提出了对另一方不利的补充协议等形式的条款,而对方不予接受且主张双方按照原有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的,如提出新条款的一方拒绝签订原合同的,则应认定其违反了认购书之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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