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指示》(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从争议主体的角度,它包括:(1)中国的各类企业和员工;(2)个体工商户、学徒和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本单位职工(或工人)和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劳动者,以及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全体人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6]165号),“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员”,从争议内容来看,是指“不再由国家批准分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和“本单位全体职工”
,它包括:
(I)因解雇、退市、解雇员工、员工辞职和自动辞职而产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的规定而产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按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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