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发起人的责任
时间:2023-04-25 17:50:18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成立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成立发起人的责任是:

1.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的本息返还的责任;

3.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公司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起人的条件是什么

发起人的条件是: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这是发起人必须负有的义务之一,发起人也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一个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较为复杂,从发起到成立需要完成许多具体的设立事务,如制定公司章程、确立公司组织机构、召开创立大会等。

参加公司筹建的人员可能很多,可能包括财税客服、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因此,应注意将发起人与参与公司筹建的工作人员区分开。只有发起人才能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设立行为,如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等。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运作的依据。公司章程应对所有发起人有一定的介绍,并且经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因此是否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是确认发起人的重要标志。

三、发起人可以以什么形式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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