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
时间:2023-04-10 22:51:53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设立开始到公司最终成立这一阶段,成为“设立中公司”。此时公司尚未成立,所以“设立中公司”并无法人资格。其性质为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区别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针对股东与发起人的规定,股东与发起人的区别在于:发起人是公司设立之初,为筹建公司的人,即发起设立公司的人,称作发起人。而股东是公司成立之后,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所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后也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新加入的,也是股东,但不是发起人。

二、税务纠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要分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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