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设立注册公司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行为的资本充实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支付足额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行为的出资违约责任;
发起人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无法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承担返还股份和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应对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要求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中的百分之二十。
4、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5、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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