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时间:2023-04-05 14:43:31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民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发起人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一、企业法人责任发起人出资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1、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连带责任。

二、公司出问题了股东要负责吗

股东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承担公司经营方面的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将来出现债务问题,也不需要股东负什么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如下: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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