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每年至少1次。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包括
(1)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工休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
(2)劳动中的精神过度紧张,如在生产流水线上的装配作业人员等。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等。
随着我国工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各式各样的工业掘地而起同时也衍生出相当一部分对人体有伤害的工种宜春职业病鉴定机构,可以有效的帮助到弱势群体,工薪阶层,维护工人,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同时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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