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途径
时间:2023-06-20 17:16:57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化学性因素。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有机粉尘等。作业人员长期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条件下作业,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就有可能发生尘肺病。粉尘中的主要危害化学因素为游离二氧化硅、硅酸盐等。

生产性毒物,如生产性化学毒物可引起急、慢性职业中毒。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生产性毒物类型很多,取决于实际生产条件。

(2)物理性因素。

不良的气象条件:生产场所的气温、气湿、气流及热辐射构成了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在强烈热辐射、高气温、气湿等不良气象条件下作业,可能引起中暑。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不仅会引起冻伤,还会增加感冒等的发病率。

一、对未成年工的规定有哪些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4、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5、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1)心血管系统;

(2)先天性心脏病;

(3)克山病;

(4)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6、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7、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8、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9、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10、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11、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二、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特殊规定

(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二)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

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

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三)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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