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盒饭”:我于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在一所民办学校教书,2010年9月1日,我应聘到另外一所学校工作。9月8日,原先学校打来电话说我当初与他们签订了竞业条款,不能在其他学校教书。请问,该竞业条款有法律约束力吗?
律师认为:所谓竞业条款,是指同业竞争中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竞业条款对普通的员工不适用。因此,你作为普通的教师,竞业条款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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