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在一家电脑公司技术部做软件测试员时,经常在工作时间使用MSN、QQ等软件进行私人聊天,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导致公司测试技术文件丢失,由于检测原因,该公司的产品多次遭到客户投诉。2005年12月27日,公司提前终止了与我妹妹的劳动合同。因此,我姐姐向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被拒绝。请问:我妹妹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法律师:
你妹妹在工作时间使用MSN、QQ等软件进行私人聊天,导致公司测试技术文件丢失,因检测导致客户对公司产品的多次投诉,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是工人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的表现。《劳动法》第25条规定,工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前终止公司与您妹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劳动者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28条规定,无需给予经济补偿。相反,对于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能会根据法律第102条要求您的妹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你姐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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